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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判断题的答案是:**错误**。 **理由如下:** 1. **条文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订版)**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 **责任性质:** 该条文明确指出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其自身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这里的“负责”指的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过错导致报告错误造成损失需赔偿、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等),但**并非“连带责任”**。 3. **“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对权利人承担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的全部清偿或赔偿的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共同侵权人之间、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4. **条文表述差异:** 条例原文使用的是“负责”,而非“承担连带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是独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其责任应是对其自身出具的、可能存在问题的报告或结论独立承担责任。要求其对其他主体(如使用单位、生产单位)的行为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既不符合条例规定,也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责任的本质。 **结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题目中“承担连带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 > **正确答案:错误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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