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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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