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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判断题的答案是**错误**。理由如下: ### 1. **《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原则**: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即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 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这意味着企业不能通过劳动合同、协议或其他形式,免除自身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 2. **问题中企业做法的违法性**: -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因本人失误导致的生产事故,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这实质上是试图通过合同条款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 - 即使生产事故是由员工失误引起的,企业仍需承担主体责任。原因包括: - 企业有义务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以防止事故发生。 - 员工失误往往与企业安全管理缺失相关(如培训不足、监督不力、设备缺陷等),企业不能将责任完全转嫁给员工。 ### 3. **法律后果**: - 如果企业订立此类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第五十二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此类条款无效,企业仍需依法承担赔偿、整改等责任。 ### 结论: 企业的做法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该判断题应选**错误**。企业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能通过合同逃避法律责任。【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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