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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简称“特设法”)及其相关释义,事故隐患的分类主要依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进行划分。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特别是第七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明确使用了“严重事故隐患”这一术语,指代那些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严重事故或需要报废处理的隐患。同时,在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中(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事故隐患通常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但“特设法”的官方释义和上下文更倾向于使用“严重事故隐患”作为关键分类,与“一般事故隐患”形成对比。 - **严重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如停产停业或报废)的隐患。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这是直接使用的术语(例如第七十二条)。 -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这是与严重事故隐患相对应的常见分类。 选项中的“较大事故隐患”(B)和“重大事故隐患”(D)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释义中并未作为标准分类使用: - “较大事故隐患”(B)通常用于事故等级划分(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而非隐患分类,因此不适用。 - “重大事故隐患”(D)虽然在《安全生产法》等文件中出现,但“特设法”明确使用“严重事故隐患”而非“重大”,在术语上存在差异,故不直接适用于“特设法释义”。 因此,按“特设法释义”,事故隐患主要分为: - **A. 严重事故隐患** - **C. 一般事故隐患** **答案:A、C**【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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