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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和本案事实,李某的行为构成**A、消防责任事故罪**。理由如下: ### 案件事实分析 - 李某作为商业广场的副总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收了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整改通知书,但未实质落实整改措施,导致火灾隐患持续存在。 - 火灾发生时,因卷帘门下有杂物无法下落、消防通道被占道经营,影响了消防救援,造成1人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的严重后果。 - 这一系列行为符合《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 《刑法》相关规定 - **《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构成要件分析**: -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商场存在卷帘门故障、消防通道占道等火灾隐患,违反了《消防法》等法规。 -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而拒绝执行**:消防救援大队作为消防监督机构已下发整改通知书,李某虽签收但整改“流于形式”,可视为“拒绝执行”或未有效执行。 - **造成严重后果**:火灾导致1人死亡和3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符合“严重后果”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 ### 其他选项排除 - **B、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该罪针对的是在生产、作业中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如拒不执行整改措施但尚未发生事故),属于危险犯。本案中事故已实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结果犯,因此不适用。 - **C、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该罪强调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但本案的核心是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且有消防监督机构的明确整改通知,消防责任事故罪更专门、更直接。 - **D、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该罪侧重于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如劳动场所安全),而本案涉及的是消防设施和通道问题,且消防监督机构已介入通知,消防责任事故罪更贴合。 ### 结论 李某作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整改却拒不执行,导致火灾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39条,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A选项)**。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消防安全隐患经通知拒不整改致事故的案例,通常以此罪定罪处罚。【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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