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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相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有义务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包括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询问、不得隐瞒、谎报或破坏证据等。 - **选项A:更改事故相关资料记录** 这是错误的。更改事故相关资料记录属于伪造、销毁证据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选项B:拒绝提供事故相关的材料** 这是错误的。企业负责人有义务提供事故相关材料,拒绝提供属于阻挠调查的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更严重的后果。 - **选项C:坚守岗位,配合事故调查** 这是正确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包括提供真实信息、资料和接受询问等,这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是负责任的行为。 - **选项D: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询问** 这是错误的。接受事故调查组询问是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属于妨碍调查的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因此,正确答案是**C**。在事故调查期间,企业负责人应坚守岗位,主动配合调查,以确保事故原因查明、责任落实,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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