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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该判断题的陈述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 **行为描述正确**: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2. **处罚规定错误**: - 判断题中描述的处罚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处罚是:**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行条例中并未规定“警告”或“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实际处罚更重,且没有“可以并处”的表述,而是直接处以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3. **法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明确列出了包括未告知信息在内的违法行为及相应处罚,与判断题中的轻罚描述不符。 - 该条例于2013年修订后生效,是现行有效的法规。判断题中的处罚标准可能源于旧版条例或误解,但依据当前法律,处罚金额和形式均不正确。 因此,该判断题的陈述**错误**。正确处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执行。【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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