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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本案例中,事故为火灾事故,初始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事故发生1个月(30日)后,重伤者死亡,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死亡人数增至3人)。由于火灾事故的补报期限为事故发生后7日内,而伤亡人数变化发生在30日后,已超过7日的补报期限,因此企业无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补报该事故伤亡人数。 选项分析: - **A选项:该厂无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补报该事故伤亡人数** 正确。依据上述条例,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超过7日,无须补报。 - **B选项:该厂应在3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补报并说明情况** 错误。条例规定火灾事故补报期限为7日内,而非3日内;且本案变化发生在30日后,已超过补报期限。 - **C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更新的伤亡人数重新界定该事故等级** 错误。由于伤亡人数变化超过补报期限,企业无须补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获取更新信息,因此不重新界定事故等级。事故等级以初始报告时的情况为准。 - **D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补报该事故伤亡人数更新情况** 错误。补报的主体是事故单位(企业),而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且本案无须补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无需采取此行动。 综上,正确答案为A。 **补充说明**: - 事故等级界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 死亡3人属于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初始报告时死亡2人、重伤1人,属于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变化后死亡3人,但无须补报,事故等级不重新界定。 - 企业未在7日内补报,不违反条例规定。 **参考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条。【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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