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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如下: -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问题中的陈述“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完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原文规定,因此该陈述是**正确**的。 **说明**: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定义了特别重大事故的量化标准,包括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的阈值。 - 该条例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事故分类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重大事故的定义还包括其他情形(如锅炉爆炸、介质泄漏等),但问题中陈述的部分(死亡、重伤、经济损失)本身正确无误。 **结论:正确**。【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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