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请在下方输入框内输入要搜索的题目:
**正确。** **理由如下:**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这条规定确立了**行政许可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包括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人员资格、场地设备设施、检测手段、安全管理等),并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审查**,**取得充装许可证**,才能合法地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2. **“不具备条件”的含义:** * 这里的“条件”指的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如《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等)规定的,申请气瓶充装许可所必须具备的各项安全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 * 如果一家单位无法满足这些法定的安全技术和管理要求,自然就是“不具备条件”。 3. **“不得从事”的强制性:** * 条例第二十二条使用了“应当...许可,方可从事”的表述,这是一种**禁止性规定**的肯定式表达。其反面含义就是:**未经许可(即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 该条例第八十条进一步规定了法律责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从法律后果上强化了“不具备条件不得从事”的强制性。 **结论:** 题目表述“不具备条件的气瓶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完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该条的核心就是通过设置行政许可门槛,确保只有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单位才能进行气瓶充装这项高风险活动,从而保障公共安全。因此,该判断题应选 **正确**。【参考解析】
用安考100分
拍照搜题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