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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黄某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选项B)。理由如下: ### 案情分析: - 黄某作为电力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其公司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承接了石油天然气企业的配电线路安装工程,属于施工单位。 - 施工过程中,黄某**在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随意雇佣无证人员作业,使用不合格电缆线**,这些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规定,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 - 上述行为导致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在半年后因配电线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7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 罪名认定依据: - **《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该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在本案中: - 黄某的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即承接工程,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 - 施工过程中,无设计图纸、雇佣无证人员、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行为,属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该行为直接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火灾造成7人死亡),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 黄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 排除其他选项的理由: - **A.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 该罪要求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改正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火灾是由工程质量问题(电缆短路)引发,并未涉及消防监督机构的整改通知,因此不构成本罪。 - **C. 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针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属于危险犯)。本案中,事故已实际发生(7人死亡),而非仅存在“现实危险”,因此不适用本罪。 - **D.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 该罪是指在一般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但本案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且核心问题是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非一般性的安全管理违规。因此,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特殊罪名)更贴合本案性质,应优先适用。 ### 结论: 黄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故正确答案为**B**。根据《刑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如本案死亡7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答案:B**【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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