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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题分析: 题目描述:经营危险化学品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指使职工将7桶已经过期的剧毒“三氯化磷”丢弃在公路旁边的麦田里,结果使周围的小麦被“烧死”,造成严重的污染。问题焦点是:李某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管理责任。选正确还是错误? #### 关键点分析: 1. **李某的行为性质**: - 李某作为公司负责人,主动“指使”职工丢弃剧毒化学品(三氯化磷),这是一种故意行为,而非管理疏忽或过失。 - 行为后果:造成小麦死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环境污染,符合《刑法》中污染环境罪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责任的界定**: - **管理责任**:通常指在企业管理中未尽到职责(如安全培训、制度执行等),导致事故发生的行政或内部责任。例如,因管理不善被行政处罚或内部追责。 - **实际法律责任**: -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物质(如剧毒三氯化磷),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作为直接指使者,应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如小麦损失),李某及公司需承担赔偿。 - **行政责任**: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可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 因此,李某的责任不限于“管理责任”,而是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多重责任。 3. **判断题结论**: - 说法“李某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管理责任”**错误**。 - 理由:李某的故意行为(指使丢弃)已超出一般管理责任的范畴,直接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管理责任仅是行政层面的部分责任,而李某应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律责任条款。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有毒物质”包括剧毒化学品,如三氯化磷,且造成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即可能入罪。 **答案:错误** 李某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而非仅限于管理责任。【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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