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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二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事故的简要经过; -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已经采取的措施; -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选项分析: - **A、初步估计的间接经济损失**:条例中仅要求报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未提及“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如停产损失、声誉影响等)通常不在事故初始报告中要求,而是在后续调查中评估。因此,该选项不属于报告事故内容。 - **B、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要求报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属于报告内容。 - **C、事故发生经过**: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要求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属于报告内容。 - **D、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要求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属于报告内容。 综上,不属于报告事故内容的选项是**A、初步估计的间接经济损失**。 **答案:A**【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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