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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和本案事实,姚某的行为构成了**D、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理由如下: ### 案件事实回顾 - 2021年1月10日13时13分,某金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被困。 - 时任市委书记姚某到现场后,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作出**暂不上报**、继续组织救援的决定。 - 上级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从其他渠道获悉事故后,要求该市核实,姚某才于1月11日20时5分上报,但**上报时间被篡改为“接报时间”**(实际事故发生于10日)。 - 事故最终导致11人获救、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847.33万元。 ### 《刑法》相关规定分析 -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构成要件**: 1. **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本案中,姚某作为市委书记,是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法定报告职责(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地方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 2. **行为**: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姚某在事故发生后,主观决定暂不上报,且在上报时故意将时间篡改为1月11日20时5分(谎报接报时间),隐瞒了实际事故发生时间。 3. **后果**: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延迟上报导致外部救援资源(如上级专业救援力量)未能及时介入,可能影响了整体救援效率。尽管案例中描述“经全力救援”,但事故后果严重(10人死亡、1人失踪、重大经济损失),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本罪的核心在于事故发生后瞒报、迟报或谎报,导致抢救延误**,而非直接引发事故。 ### 其他选项排除 - **A. 危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适用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本案事故已实际发生,且姚某非直接作业人员,不适用。 - **B.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适用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通常为直接负责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如矿长、项目经理)。姚某是地方领导,并非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是事故后的上报问题,而非导致事故的原因。 - **C.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适用于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为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如安全主管)。姚某未涉及事故前安全生产管理,其行为与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无关。 ### 结论 姚某作为负有报告职责的市委书记,在事故发生后故意不报并谎报事故时间,贻误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因此,正确答案为**D**。【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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