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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书本第三章,《办法》在“登记”之后加入了“审核”环节。《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审核环节的增加,加重了秘书办理来文的权利和责任,也避免了不该办、不必办的公文流入办文环节。【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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