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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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