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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规定,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具体来说,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请注意,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和经营,防止其被用于非法用途。如需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该办法的原文或咨询相关部门。【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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