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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理解问题的关键内容,这个问题是关于《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中设备检验合格后如何处理不合格项目的情况。问题中明确提到“设备经检验判定合格的,一般项目存在的不合格只要不超过规定数(吊篮3项、施工升降机4项、塔吊5项),可不用整改即可使用。” 现在,我们来分析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建筑施工中的升降设备设施(如吊篮、施工升降机、塔吊等)的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设备如果存在问题或隐患,很可能会对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造成严重的伤害或损失。因此,这些设备在检验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合格项,通常都需要进行整改,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然而,根据题目中的描述,似乎存在一种情况,即只要不合格项不超过一定的数量(吊篮3项、施工升降机4项、塔吊5项),设备就可以不用整改直接使用。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是不合适的,因为即使只有一个不合格项,也可能对设备的安全性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这里可能存在一个理解上的误区。这个标准可能是在说,如果设备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不超过规定数量,并且这些不合格项都是相对次要或者不会立即影响设备安全性的项目,那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暂时使用设备,但同时必须对这些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然而,由于题目中并没有提供这个标准的具体内容和详细解释,所以我们只能根据题目中的描述来判断。根据常规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实际操作经验来看,设备存在不合格项通常都需要进行整改后才能使用。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题目中的说法可能是不准确的或者是有误导性的。即使存在这样的规定,也应该是在确保设备安全性的前提下对部分不合格项进行有条件的使用和整改。 所以,我的答案是: B、错误。【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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