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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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