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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论证会议对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项方案论证会议:(一)论证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六)监督机构视需要派员参加。【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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