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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处罚对象是“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而非直接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虽然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属于此类人员,但法条明确追究的是个人责任,而非因单位行为连带处罚负责人。题目中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行为主体,再对主要负责人处罚,表述与法条中直接针对个人的规定存在偏差,因此题干的说法不准确。【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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