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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天然气开采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由于其涉及到较为严重的安全风险,因此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意味着对于这些特定的高风险行业,仅仅依靠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不够的,必须配备全职的专业人员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考虑到某天然气开采公司明显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因此它应当遵循上述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接下来,我们逐一分析各选项: A选项提到可以不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必须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符,因为对于此类高风险行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选项表示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于这类单位,虽然可以选择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确保有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C选项表示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虽然看似全面,但实际上对于高风险的天然气开采行业来说,仅仅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不够的,必须确保有全职的专业人员负责。 D选项提出不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是委托具有相关安全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虽然委托外部服务机构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本身就不需要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上,外部服务机构只能提供辅助和咨询作用,真正的安全生产管理仍需要公司内部的专业人员来负责。 综上所述,只有B选项完全符合《安全生产法》对于天然气开采公司这类高风险行业的要求。因此,正确答案是B: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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