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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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