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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危化品生产企业,图形电镀员工杨某、祁某在给微蚀槽添加硫酸时,将要添加的硫酸盖全部打开,在操作时祁某不慎将硫酸瓶碰倒,导致硫酸将站在加药平台正下方的杨某头部烧伤。按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将杨某送医,导致杨某左眼失明,该主要负责人的属于()。
在这起事故中,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将受伤员工送医,导致伤情恶化(左眼失明)。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键在于判断主要负责人的主观心态: 1. **故意伤害罪**:若主要负责人明知不及时救治会导致严重后果(如失明),却故意不采取行动,属于“不作为的故意伤害”。其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2. **过失致人重伤罪**:若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预见后果,则属于过失。但题目中未送医的行为直接导致重伤结果,且主要负责人有明确救助义务,更可能被认定为“故意”而非单纯过失。 综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放任员工重伤后果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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