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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考察的是《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不予许可时说明理由的形式。根据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时,必须以规范的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理由,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选择书面形式(B)的原因在于: 1. **法律严谨性**:行政决定通常需以书面形式留存记录,避免口头通知可能引发的争议或证据不足问题。 2. **申请人权益保护**:书面说明能清晰传达理由,便于申请人理解具体原因,若存在异议也可作为后续维权依据。 3. **程序规范性**:行政机关的正式决定一般要求书面形式,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体现行政程序的严肃性。 口头或其他方式(A、C、D)因缺乏正式记录,不利于保障双方权益,不符合法律对程序规范性的要求,因此不选。【参考解析】
用安考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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