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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 **B、批评教育、处分**。 **理由如下:** 1. **法条依据:** 这个规定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未立即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 **处理主体:** 题目明确说明“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这表明处理行为是由用人单位内部进行的**内部管理行为**,而非外部行政机关的处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的追究(刑事责任)。 3. **处理性质:** “批评教育、处分”是单位对其员工进行内部管理、教育和惩戒的典型方式。处分可以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薪、留用察看、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形式。 4. **排除其他选项:** * **A、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由政府行政机关(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者(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强制性制裁(如罚款、吊销执照等)。本题的处理主体是“使用单位”,不是行政机关。 * **C、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对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进行的处理。未报告隐患通常属于违规行为,不直接构成犯罪,除非该行为直接、必然导致了重大事故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D、开除处分:** “开除处分”是“处分”的一种**具体形式**,而且是其中**最严厉**的一种形式。选项B“批评教育、处分”已经包含了从轻到重(包括开除)的所有内部惩戒措施,表述更全面、更符合法条原文。题目问的是“给予”什么,法条明确规定了“批评教育、处分”,而不是直接规定必须“开除”。 **总结:**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对于作业人员(如焊接操作人员)发现隐患未立即报告的情况,其所属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分**。因此正确答案是 **B**。【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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