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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补报的条件是:在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事故为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为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包括死亡或重伤人数的增加或减少)。 分析各选项: - **A选项**:某汽车生产企业发生机械伤害事故(一般事故),事故发生的第30天,1名重伤人员出院(重伤人数减少)。虽然变化发生在30日内,但重伤人数减少通常不视为必须补报的重大变化(补报更侧重于死亡或重伤增加的情况)。此外,第30天是30日的截止点,是否需补报存在边界争议,但本选项变化为减少,不符合补报的典型情形。 - **B选项**:某高速公路发生车辆追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10天后1名重伤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补报时限为7日内,10天超过7天,因此不需要补报。 - **C选项**:某建筑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一般事故),事故发生的第8天,1名重伤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增加)。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补报时限为30日内,第8天在30日内,且死亡人数增加,因此应当进行事故补报。 - **D选项**:某化工厂发生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事故发生的第29天,2名重伤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增加)。火灾事故的补报时限为7日内,第29天远超过7天,因此不需要补报。 综上,应进行事故补报的情形是**C选项**。 **答案:C**【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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