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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具体规定,该判断题的正确答案是:**错误**。 **理由如下:** 1. **法律条文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并未直接规定“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其核心管理机制体现在**第四章“监督管理”及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中,重点强调对存在隐患设备的**停止使用、消除隐患、报废处理**等强制措施,而非“召回”这一概念。 2. **缺陷处理的替代机制**: - **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相关方,需召回时主动召回(此处“召回”指企业责任,非国家制度)。 - **第四十八条**规定:监管部门发现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可停止设备运行。 **这些条款实质是“强制消除隐患”制度,而非系统性的“国家召回制度”。** 3. **与“召回制度”的本质区别**: “召回制度”通常指国家层面建立的系统性程序(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承担费用。而《特种设备安全法》侧重于**行政强制干预**(责令停用、报废),并未构建以企业主动召回为核心的国家制度框架。 **结论**: 题目中“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表述与法律原文不符,**正确答案为错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采用“强制消除隐患”机制,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召回制度”。【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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