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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在本案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在接到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引发火灾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抢救,导致9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符合“不立即组织抢救”的情形。因此,对李某的事故罚款数额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6条,处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选项分析: - A. 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百:适用于一般事故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形,但本案中李某有“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特定行为,不适用。 - B. 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百:较大事故(如本案)中主要负责人无额外失职行为时,罚款比例为固定百分之四十(依据第95条),但本案中李某有“不立即组织抢救”行为,故不适用。 - C. 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符合《安全生产法》第106条对“不立即组织抢救”行为的罚款规定。 - D. 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无直接法律依据,与《安全生产法》规定不符。 因此,正确答案为 **C. 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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