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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1.安全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或项目部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安全防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2.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3.凡是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职工,应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根据劳动防护需要,对不同的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具体按“集团公司员工安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见附件、以下简称为“标准”)。4.发放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合格有效地产品。5.经常深入施工生产现场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按其管辖范围和劳动防护的需要发给安全防护用品。6.员工经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变更工种(工作)后,应按变更后的工种(工作)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原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到使用期限时,可通过折算,合理确定其继续使用时间。工种(工作)变更时间以劳动人事部门的正式通知为准。7.因工作需要,未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手续而改变原工种(工作)的员工,原领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按如下规定办理:a、未到使用期限,原则上维持原标准至使用期限.b、达到使用期限后,按改变工种(工作)领用劳动防护用品。8.员工连续脱产(工作)超过六个月者一律从离岗时间顺延其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长期脱产(工作)者,不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9、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和有静电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应符合防尘、防毒、防燃、防爆、防电和紧口等要求。 10、新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安全防护用品,不得上岗操作。【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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