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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当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需要确保监督检查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即使对方不配合签字,检查人员仍需如实记录检查内容、问题及处理结果,并将负责人拒签的具体情况详细写入记录中。这样做既遵守了法律程序,也保证了检查结果的客观性,避免因签字争议影响后续监管工作的开展。其他选项如强制签字、自行签字或仅汇报上级,均不符合法律对程序规范和证据完整性的要求。【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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