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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后需记录检查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并由双方签字。若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监察人员需确保程序合法有效。此时,直接强制对方签字(A)可能超出职权范围,自行签字(C)缺乏法律依据,向上级汇报(B)虽可能后续进行,但无法当场解决问题。最合理的做法是如实记录拒绝签字的情况(D),既保证检查过程的真实性,又避免因强制行为引发争议,符合法律对程序规范和证据留存的要求。【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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