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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是否确实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然而,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主席令第13号主要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决定,并没有直接列出该法的所有条款。因此,我不能直接根据主席令第13号来确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具体内容。 但根据一般的安全生产法规,生产经营单位确实有义务报告其重大危险源及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这是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并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因此,如果题目中的描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际条款相符,那么答案应该是A、正确。 但请注意,为了得到准确的答案,最好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最新版本,并找到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具体内容进行确认。 总结:根据一般的安全生产法规,生产经营单位有报告重大危险源及相关措施的义务。但为了得到准确答案,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具体条款。【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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