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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对象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非特指“安全管理人员”。虽然安全管理人员可能属于责任人员之一,但法条并未限定仅处罚这一岗位。题目中将处罚对象表述为“安全管理人员”,缩小了法定责任范围,因此描述不准确。处罚内容(五年以下徒刑、拘役、罚金)本身正确,但对象表述错误,故原题说法错误。【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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