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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问题描述,该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将烧伤员工杨某送医,导致杨某左眼失明。分析该行为: - **行为性质**: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人,有法定义务及时救治受伤员工。未履行这一义务,属于不作为。该不作为导致杨某伤情加重(左眼失明,符合《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情形)。 - **主观方面**:问题中未提及主要负责人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如故意不送医以追求伤害结果),因此更可能属于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轻信伤情不会恶化而未送医)。 - **刑法适用**: - 选项A(过失致人死亡罪):杨某未死亡,而是重伤,故不适用。 - 选项B(故意伤害罪):要求主观上有伤害故意,但主要负责人行为更符合过失,而非故意伤害。 - 选项C(过失致人重伤罪):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符合本案情形(未及时送医的不作为过失,造成左眼失明的重伤结果)。 - 选项D(故意杀人罪):无杀人故意或行为,不适用。 因此,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对应选项C。 **答案:C**【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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