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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柯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选项B)。理由如下: ### 案件事实分析: - 柯某承包加油站,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组织营业。 - 加油站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249万元。 - 事故直接原因是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 罪名构成要件对比: - **A.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该罪适用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案涉及加油站经营(危险物品经营),而非工程建设,因此不适用。 - **B.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该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 - 柯某作为加油站承包者和组织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事故直接原因是“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造成3人死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 **C.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该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柯某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经营,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但事故直接原因更侧重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动状态),而非作业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违规(主动行为)。因此,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相比,该罪并非最直接对应。 - **D. 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该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适用于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为。但该罪惩罚的是“现实危险”,不要求实际后果发生。本案中爆炸已造成实际严重后果(3人死亡),应适用针对后果的罪名(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而非危险作业罪。 ### 结论: 柯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即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因此,正确答案是**B.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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