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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二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本事故中,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氢车间在检修污水罐时,罐内残存可燃气体着火,属于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在3月1日12时20分许,企业最初报告为3人受伤,但经调查组调查,伤亡人数发生变化:至3月2日19时,确认4人死亡、1人受伤。伤亡人数变化发生在事故发生后(3月1日)的7日内。 依据上述规定,火灾事故的伤亡人数变化,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因此,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即事故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即3月7日或之前,报告最新伤亡人数。 选项中: - A. 3月2日:是伤亡人数变化发生的日期,但并非补报的最后期限。 - B. 3月7日: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7天,符合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的时限要求。 - C. 3月30日和D. 3月31日:适用于非火灾、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但本事故属于火灾事故,因此不适用。 综上,正确答案为 **B. 3月7日**。 > **说明**:虽然伤亡人数变化在3月2日已发生,且企业应及时补报,但法规允许在7日内完成补报。3月7日是7日期限的最后一天,企业必须在此日期或之前报告最新伤亡人数。【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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