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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二节:车辆服务要求可知,(1)车身颜色及喷涂式样应符合当地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的规定。(2)出租汽车应在规定的位置,设置大小适宜、显示明亮、自己清楚的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运营标志和电召服务标志。(3)在车厢内外适当位置明示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简称、价格标准、服务监督电话和乘客须知信息等。(4)车辆年检审验合格证、车船使用税缴讫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牌)等证件齐全有效,按规定要求携带、摆放、粘贴。(5)无障碍出租汽车应设有专用标志。【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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