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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考察的是《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行政许可程序中“说明理由”的形式要求。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申请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如不予许可)时,必须以清晰、正式且有记录的方式告知理由,避免后续争议时缺乏依据。选项中的“书面”形式(B)能完整保留说明内容,符合行政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要求,而“口头”(A)或“口头或书面”(C)缺乏正式性和可追溯性,容易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或证据缺失。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申请人的知情权。【参考解析】
用安考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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