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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特种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原则,**正确答案是:B、使用单位**。 **解析:** 1. **法条核心逻辑**:该条款的核心是解决共有特种设备的**管理责任主体**问题。当共有人委托他人(如物业服务单位)管理时,**受托人需要承担原属于“使用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 **“使用单位”的定义**:《特种设备安全法》中,“使用单位”是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关键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作业人员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法定义务(这些义务贯穿该法多个条款)。 3. **受托人的角色定位**:当共有人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等管理人时,该受托人实际上就**扮演了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角色**。它必须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所有使用单位规定的各项义务(如确保安全运行、进行定期检验、建立档案、配备持证人员等),并承担因管理不善导致事故的相应责任。 4. **选项分析**: * **A、个人应尽**:义务主体过于宽泛模糊,且受托人通常是单位(如物业公司),而非个人。不符合法条明确的受托人责任性质。 * **B、使用单位**:**正确**。受托人履行的正是《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如安全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 * **C、安全运行**:“安全运行”是特种设备管理的**目标和要求**,是使用单位义务的核心内容之一,但**并非义务主体的名称**。法条要求受托人履行的是“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 )的义务”,空白处需要填写的是**义务主体类型(即使用单位)**,而不是义务的具体目标。 * **D、生产单位**:生产单位的责任主要在制造、设计等环节,与设备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管理责任无关。受托人显然不是生产单位。 **结论:** 受托人(如物业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后,即**履行《特种设备安全法》中规定的“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作为“使用单位”的相应责任。因此,选项 B 是唯一正确的答案。【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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